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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3 16:36  浏览次数:[ ]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4﹞143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

二、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或直接当事人应予赔偿:

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

2.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保管不当,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

3.因公物私用或未经批准擅自携出校外造成损失;

4.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3.因被抢、被盗造成的丢失,能提供公安机关报案证明且不属于责任事故的。

四、在发生责任事故时,有下列因素的,可酌情减轻赔偿:

1.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固定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五、赔偿标准

(一)固定资产的损坏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价值;

2.因责任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坏且经过修复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经过修理达不到原有性能但尚能使用的,应加重赔偿。

(二)固定资产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赔偿金额=购置时原值×折旧比例

折旧比例=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时间差,按月计算。

学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电子设备类

6年

可两用物品

(电视、数码相机、冰箱等)

6年

仪器仪表类

10年

机械设备类

15年

家具类

15年

其他类

10年

六、处理程序

(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告,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被盗时,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赔偿处理权限: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参照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依据赔偿金额分级负责审批。

(三)赔偿费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责任人的经济情况,采取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方式。

(四)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责任人应按时主动偿还;若超期仍未偿还,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每学期期末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清理偿还情况,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委托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

(五)赔偿费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及补充。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依据相关书面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所在单位处理意见等)作为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依据。

(六)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按本办法予以赔偿。若相关教师负有连带责任,需分担相关赔偿义务。学生拒不缴纳或逾期未付清赔款者,三个月内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及赔偿金额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报学生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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