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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9-13 16:36  浏览次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供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

第二条 学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纪检、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基建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技术服务中心、网络信息中心、科研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图书馆、档案馆、中财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国资办设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第三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资委科学、民主和高效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14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国资委实行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制度。年度会议每年原则上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主要是对本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临时会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五条 国资委会议由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国资委主任请假并告知国资办;请假人数超过半数,会议应暂缓召开。召开国资委年度会议,与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能举行。

第七条 需要其他人员列席国资委会议的,由国资委主任确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研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登记、评估、清查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使用效益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授权代表学校对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审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授权,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参会单位提出议题以及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方案,并在会前1周内提交至国资办;

第十六条 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对议题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国资办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将国资委会议议题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国资委会议按既定议程议事,每项议程由国资办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国资委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重大事项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国资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主任或主持人负责制。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任或主持人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国资办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国资委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 国资办负责会议议决事项的传达、催办和反馈工作,定期汇总、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中央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王广谦

副主任: 蔡艳艳 陈 明 王瑶琪

成 员: 孙殿明 贺小海 付梅英 程占龙 刘红杰

张艳江 贾玉革 马海涛 王 健 叶新恩

李桂君 王本哲 韩志萍 王 琨 夏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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