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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物资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3 16:36  浏览次数:[ ]

第一条 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 29 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物资采购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评标专家库为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第三条 中央财经大学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中央财经大学评标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认定、组织培训、考核、考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学校所有物资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设备采购项目的评标可从校外聘请部分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小组。

第六条 评标专家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 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具有博士学位;

3. 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4.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 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2. 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3. 向学校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1. 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2.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 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评标小组的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的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作书面纪录,有关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开标前 1 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 2 个工作日内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 3 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因违法违规被取消资格的专家, 3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得参与我校采购项目评标活动。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1. 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2. 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3.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4.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和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建立后,不按照本办法组成评标小组的,评标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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